精简人员实施资金如何分配和使用?
为落实精简工资政策而编制的国家预算资金的概算、分配、使用和结算,应当遵守国家预算法及其指导性文件的规定。财政部《征求意见稿》对其他一些重要规定作了补充规定。

财政部就《关于印发〈精简工资政策实施资金来源确定、概算、管理、使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因此,为落实精简工资政策而编制的国家预算资金的估算、分配、使用和结算,应当符合国家预算法及其指导性文件的规定。本通知对以下规定作了补充指导:
编制国家预算估算以实施精简工资政策
对于各部委和中央机构:每年依据精简人员政策执行情况(包括精简人员人数、每名精简人员的津贴数额,由直接管理精简人员的机关、组织或单位首长编制,报主管机关核准,依第29/2023/ND-CP号议定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下一年度精简人员实施计划,依第29/2023/ND-CP号议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指导所属计划财政部门编制精简人员政策实施预算,纳入年度国家预算,送同级财政机关,报主管机关安排,并分配在各部委、中央机关年度预算中实施精简人员预算。
D对于地方:地方应根据精简人员政策执行情况(包括由直接管理精简人员的机关、组织、单位负责人编制并报主管部门批准的精简人员人数和每名精简人员的津贴数额)、第29/2023/ND-CP号议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下一年度精简人员实施计划,编制当年精简人员政策实施预算,并将其纳入国家年度预算中工资改革实施需要。
落实精简工资政策的国家预算资金分配使用情况
对于各部委和中央机构:国家预算内用于实施精简工资政策的资金,分配给预算使用单位非自主资金来源。
各部委、中央机关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裁减人员名单,主动使用年度国家预算按规定向裁减人员对象发放福利和政策。
对于地方:实施精简机构政策的国家预算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应当遵守国家预算法及其指导性文件的规定。
地方各级机关、单位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裁减人员名单,主动使用国家年度预算,按规定支付裁减人员的福利待遇和政策费用。
各部委、中央和地方机关违反规定精简人员的,应当追缴并拨付精简人员实施费用,撤销精简人员决定,安排不予精简人员复工;同时,对未按规定执行精简人员规定的有关机关、组织、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关于精简工资政策费用的清算,草案明确,精简工资政策费用按照国家预算法、会计法及指导性文件的规定,每年汇总纳入机关、单位财务报表和清算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