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房屋位于该地区,将花园或池塘土地转换为住宅用地时是否可以减少费用?
(Baonghean.vn)- 根据第45/2014/ND-CP号法令第5条第2款a点的规定,将同一地块上的花园和池塘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时,是否必须增加住房资产才能获得50%的土地使用费减免?
这是很多家庭想把塘田、园地改成住宅用地时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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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园和池塘用地转为住宅用地,与土地上的资产无关。图片来源:PV |
关于此事,第103条第6款土地法规定:
“6.按照本条第2、3、4、5款规定确定住宅用地面积后剩余的园地、塘地面积,依照本法第十条第1款规定确定为当前使用目的”。
政府2014年5月15日第45/2014/ND-CP号法令关于土地使用费征收规定第5条第2款a点规定:
“2. 对于家庭和个人:
a) 将《土地法》第103条第6款规定不属于住宅用地的住宅区内,与房屋同地块的园地、池塘等改变为住宅用地;将原为附设园地、池塘的土地,在2004年7月1日前由土地使用者划出转让权或者由土地测量单位在测量、绘制地籍图时划出地块,单独测量、划出地块的土地改变为住宅用地的,按照主管国家机关决定改变用途时,按住宅用地价格计算的土地使用费与按农业用地价格计算的土地使用费差额的50%征收土地使用费。
根据上述规定,将位于住宅区内、与房屋位于同一地块的园地、塘地面积变更用途但未被认定为住宅用地的,或者将原为房屋附属园地、塘地面积变更用途但土地使用者已将该地块分割转让权利或因2004年7月1日前绘制地籍图时进行测量,自行测量分割为独立地块的住宅用地,家庭和个人须缴纳相当于国家主管部门作出变更用途决定时,按住宅用地价格计算的土地使用费与按农业用地价格计算的土地使用费差额50%的土地使用费;因此,对于变更用途的土地面积,没有必须有房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