乂安省国会代表讨论原子能和创新方面的法律法规
5月6日下午,国会分组讨论了《科学技术创新法草案》、《关于修改和补充产品质量法若干条款的法律草案》、《原子能法草案(修正案)》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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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站技术必须现代化,确保绝对安全。
关于《原子能法草案》(修正案),省妇女联合会常务副主席、代表黄氏秋贤评论道:现行草案中关于原子能领域安全保障原则的规定只是笼统的、侧重于安全保障的,不够全面。她建议增加涵盖原子能领域所有活动的原则规定,以确保法律的适用范围。

与会代表支持重启核电站项目,以保障能源安全和满足发展需要,并建议法律草案应具体规定现代技术标准,确保绝对安全。
关于核监管机构,黄氏秋贤代表表示,目前草案的制定方向是授权政府监管该机构履行国家辐射与核安全管理职能,这种做法并不恰当。鉴于该领域特殊重要性,她建议起草机构应补充关于核监管机构的明确规定,遵循国际惯例,同时确保其独立性和高效运作。

国会法律与公正委员会专职委员黄明孝代表赞同这一观点,并清晰地分析了核监管机构规章制度不明确将带来的困难。他建议,应制定与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的规定相一致的具体规章制度。2011年日本福岛核电站事故发生后,IAEA的规定变得更加严格。
代表们还要求起草机构研究修改原子能领域活动社会化相关内容,使其符合现行法律文件体系。同时,拟议法规应更具说服力,包括在将核电站投资政策决策权从国会转移到总理的框架下,引用国际经验。
此外,乂安省代表还建议,有关核材料优先海关程序的规定不应纳入《原子能法》(修正案)中,而应转移到《海关法》中,该法也正在提交国会在本届会议上审议和修订,以确保法律体系的一致性。
此外,他建议,应明确核事故应对支援基金由哪个机构管理以及如何运作,而不是像目前的草案那样仅仅列出基金来源和使用目标。
科学家承担科研试验风险的法律机制
关于《科学技术创新法草案》,国会国防安全外交委员会委员、专职代表陈德顺少将表示支持颁布该法。
他强调,需要制定新的、具体的政策来鼓励研究、技术开发和创新,特别是需要承担风险并为从事该领域的人员提供适当的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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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陈德顺少将建议明确“创新”概念的范围,同时针对战略性、敏感性或竞争性强的科学领域提出具体的资金投入政策、管理机制和单独的报酬制度。
陈德顺少将在《原子能法》项目中继续强调该领域的特殊性和高风险性,并建议加强对核材料和设备的严格管理以及对国际合作活动的管控。
省委常委、义安省教育培训厅厅长泰文成代表对《科学技术创新法》草案给予高度评价,认为该法规定了在实施科研创新成果过程中,使用者和管理机构免除民事和行政责任。

不过,他表示,草案尚未明确规定直接参与研究、创新和实验项目实施的科学家的责任豁免。他建议增加更具体的规定,类似于针对使用者和管理机构的规定。尤其需要考虑扩大豁免范围,包括在适当情况下免除刑事责任,以创造信任和动力,让科学家在研究和项目实施中敢想、敢做、敢于承担风险。

关于科技创新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代表泰文成建议,法律应明确规定其核心内容,包括:愿景、观点、目标、行动计划、重点项目、重点领域和优先领域。
他也支持法律草案中通过七项具体标准来表达“人才”的概念。然而,该代表要求起草委员会明确:一个人想要被认定为科技创新领域的人才,是否必须满足全部七项标准,还是只需满足其中一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