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法规以避免检查活动重叠和重复
(Baonghean.vn)- 调整法规以避免检查和审计活动重叠、发布检查结论的规定、对检查决定的投诉、公布检查决定......是义安省各部门、部门和单位代表为调整修订后的《检查法》提出的许多意见之一。
5月18日上午,乂安省国会代表团召开《监察法》(修正案)征求意见会议。省委委员、国会代表团副团长泰氏安琼女士主持会议。省有关部门、行业和单位代表出席会议。
许多调整和修改
此次《监察法(修正案)》草案与2010年《监察法》相比,修改调整了多项内容,特别是对机关活动宗旨、职能和任务等许多内容进行了更加具体、更加贴近实际的规定。检验机构草案规定:监察活动的目的是发现管理机制、政策和法律中的漏洞,向主管部门建议补救措施;防止、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帮助机关、组织和个人遵守法律规定;发扬积极因素;有助于提高国家管理活动的有效性和效率;维护国家利益、机关、组织和个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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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的代表。图片:Hoai Thu |
监察机关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履行和协助国家主管机关进行国家管理监察工作,接待公民,处理投诉和检举,预防和打击腐败和消极行为。;开展巡视、接待群众、解决投诉举报、预防和打击腐败和消极情绪依法规定。
监察活动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依法、民主、公开、客观、及时、准确。不得妨碍被监察对象和其他机关、组织、个人的正常活动。监察机关之间、监察机关与国家审计机关以及其他负有监察、检查、监督职能的机关之间,监察范围、对象、内容不得交叉重叠。
省督察院是省人民委员会的专门机关,负责协助同级人民委员会进行国家管理督察工作和接待公民工作。处理投诉举报,预防和打击腐败和消极情绪;履行检查和接待公民任务;投诉解决谴责和防止腐败和消极情绪属于省人民委员会的国家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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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常委、国会代表团副团长泰氏安贞女士主持会议。图片:怀秋 |
稽查法修正案草案第四章第五十二条还规定了稽查活动中重复检查的处理原则。具体而言,在稽查过程中,对存在重复检查行为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检查、审计活动发生重叠或者重复时,检查机关和审计机关应当协商一致,由其中一方承担;协商不一致的,由先进行检查或者审计活动的机关继续承担。
如果政府监察局与部监察局、综合部门监察局、部门监察局、省级监察局、部门监察局的活动有重叠或重复,则由政府监察局进行监察。如果同一部委的综合部门监察局与部门监察局的活动有重叠或重复,则由对被监察对象的主要行业和业务领域负有国家管理职能的综合部门监察局和部门监察局进行监察。
部督察院、总部门督察院、部门督察院和省督察院的工作有重叠或重复时,由部门督察院进行检查。省督察院与总部门督察院的工作有重叠或重复时,由省督察长与部督察长商议处理方案;商议不成时,报请政府监察长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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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通信监察局与省警察局协调,处理该省违反《网络安全法》的行为。图片由省政府提供 |
如果部门督察局和区督察局的督察活动有重叠或重复,则由部门督察局进行督察。如果总部门督察局、部门督察局和部门督察局的督察活动有重叠或重复,则由总部门督察局和部门督察局进行督察。
建议的补充和修改
针对《监察法》草案修改意见及调整建议部分内容,该省副总督察范洪山表示,省督察厅已责成各专门部门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监察法》于2010年颁布,目前亟待修订。
根据《监察法修正案草案》,增加关于区级监察的规定非常合理。该草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了监察结论。范洪山表示,规定中对跨部门监察组和突击检查的活动没有明确表述,需要进行调整,并以更清晰、更统一的措辞进行解释;建议对区分监察和检查活动的内容进行更细致的调整;增加一些文字,规范参与监察的范围和机构……
关于各级督察长职责权限的规定,孙正义建议,应更加明确督察组设立的依据,避免设立的随意性。检查组突发事件,避免在执行任务时“规避法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B点的规定与检查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的规定存在矛盾,建议废除该点。在规定省级督察院职责和权限的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建议废除报送部门主任批准的规定,补充报送省人民委员会主席批准检查计划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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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内市副总督察范洪山先生就《监察法》修正案提出意见。图片:怀秋 |
来自省委监察委员会、司法厅、自然资源环境厅、省公安厅、内务厅等部门的代表也对修改后的监察法提出了许多意见,主要内容包括:建议调整、修改有关发布监察结论、对监察决定提出申诉、公布监察决定、处理申诉和检举的监察程序等规定的一些内容和条款;建议对专门监察和行政监察作出更明确的规定;处理监察与审计活动交叉重复的问题;组织监察组和与监察机关配合查处党员违法行为的机制;监察对象的申诉权;负责公务监察的机关等。
省国会代表团听取了代表们对《监察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汇总内容并送交主管部门审议,并依法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