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会代表团听取了提交第十五届国会第六次会议的法律草案的意见。
(Baonghean.vn)——9月12日上午,国会驻越府代表团召开会议,听取关于《国防工程和军事区管理和保护法》、《基层安全秩序维护力量法》、《公民身份识别法》(修正案)等法律草案的意见。

出席会议的有省委委员、省人民议会副主席阮如魁同志,省祖国阵线委员会、省人民委员会办公室和各单位:司法厅、省警察局、省人民检察院、省军事指挥部、省边防司令部、法律专家、合作者以及一些有关地方的代表。。
会议上,代表们一致认为,颁布这些法律十分必要,同时认为国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的说明、受理和修改报告比较齐全,明确阐述了法律草案中的困难和不足。

就《基层治安力量法草案》和《公民身份识别法(修正案)》提出意见。省公安局代表强调,这两项法律草案对基层治安工作意义重大。目前,基层主要有三支力量:兼职公安、民防、民防。实践证明,这些力量是基层治安保障的核心力量,因此有必要制定专门针对这些力量的法律草案。
关于《公民身份识别法》(修正案),公安部门代表表示,该法草案顺应了数字化转型的趋势,符合国家当前实践和融入社会进程的要求。新《公民身份识别法》草案的规制范围更加广泛,适用于居住在越南的无国籍越南裔人士。新增签发身份证和身份证号码的内容旨在扩大和整合更多居住在越南的公民和越南裔人士的信息,促进社会发展政策的制定,保障安全、秩序和社会稳定。

会议上,一些代表对“身份证”或“公民身份证”的名称表示担忧,并建议统一使用“公民身份证”的名称,以区分持卡人是否为越南公民。一些代表认为,有关换卡以及身份证换证费用等问题也应有明确的规定和更具体的说明。
南丹县雄仙乡代表表示,第18条第1款第i点要求公开信息。“出生证明登记地点”在公民身份证上登记出生证明的做法并不合理,因为根据现行法律,在现实生活中,遗失出生证明的人可以在其他地方重新登记,这可能会导致出生证明上的信息发生变化。代表还建议,对组织和个人在连接、共享、开发和使用国家人口数据库、身份数据库以及电子身份识别和认证系统中的信息时的责任和条件进行具体规定,以避免个人信息被非法利用和使用的可能性。

关于《基层治安维护力量法草案》,一些代表表示,该法草案规定这是一支由基层政府设立的力量,但由政府和乡镇警察共同管理和运作,存在职能重叠,建议进行进一步调整,以保持一致性。此外,现行关于基层治安力量预算来源、机制和政策的笼统规定,尤其是在社会经济条件困难的地方,会在实施过程中造成困难和障碍。因此,有必要根据各地区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对这方面的内容进行更明确的规定。
代表们还表示,保卫基层安全是全民共同的责任,因此有必要设立基层安全秩序基金,动员全民力量保卫国家安全,减轻财政负担。荣市人民委员会代表建议增加保障民防队伍权益的津贴,以更好地履行保卫基层安全的任务。

省军区代表就《国防工程和军事区管理保护法草案》提出意见,建议草案对国防工程和军事区保护范围和边界的划定作出更具体、更清晰的规定,因为现实中,在已划定的管理保护范围内,仍然存在非法侵占、开垦的现象。省军区代表建议补充明确“军民两用工程”、“纳入规划的国防工程”等概念,并对草案中的一些术语进行进一步解释。

省人民议会民族委员会副主任代表 Que Thi Tram Ngoc 表示:第 5 条第 2 款 a 点规定:“国防工程包括地面、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作战支援工程;中央各部委、各部门的疏散工程;军用机场、军港;为执行作战和防御任务而改建或规划建设的天然溶洞;古城堡、古堡垒;历史遗留下来的坑道、战壕、碉堡等”。建议纳入水上、水下、空中等作品类型,以确保草案的一致性,同时与当前趋势保持一致。
省委委员、省国会代表团副团长泰氏安忠同志在会议上发表讲话,对与会代表对法律草案提出的意见给予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同时充分吸收各意见,提交国会审议,完善法律草案,争取在下次会议前早日批准。
-《公民身份识别法草案》(修正案)共7章45条,规定了公民身份识别、国家人口数据库、身份数据库、公民身份证的管理和使用、电子身份识别账户以及相关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该草案规定适用主体为越南公民;居住在越南的越南裔无国籍人士(简称越裔人士);相关机构、组织和个人。
《国防工程和军事区管理和保护法》共6章34条,规定了国防工程和军事区的管理和保护;各机关、单位、组织、家庭和个人在国防工程和军事区的管理和保护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制度和政策。
-《基层治安保卫力量法》共5章34条,规定了基层治安保卫力量的地位、职能、任务、组织原则、活动方式、工作关系、力量建设、保障工作条件以及各机关、组织对基层治安保卫力量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