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流、溪流、运河、沟渠和泉眼的土地管理和使用条例
昆强县居民卢文琼先生询问:2024年土地法对专用水面土地和河流、溪流、运河、沟渠、溪流土地的管理和使用有何规定?
回复:
第二百一十五条法律博士是的第 2024 号法令对专门水面土地以及河流、溪流、运河、沟渠和泉水土地进行了规范。如下:
1.专门水面土地是指具有池塘、湖泊、泻湖、河口等水文物体水面且已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目的以外其他用途的土地。
2.专用水面土地及河、溪、渠、沟、泉土地,依其主要用途,依下列规定管理使用:
a) 国家指定组织管理和结合利用具有专用水面的土地用于非农业目的或结合水产养殖和水产开发的非农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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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国家出租河流、溪流、运河、沟渠、小溪等土地,向经济组织、个人、旅居国外越南人、有外资投资的经济组织收取年租金,用于水产养殖、非农业目的或与水产养殖相结合的非农业目的,并遵守水资源法的规定;
c) 国家按照职责权限将水面土地出租作为水力发电和灌溉湖泊,用于非农业用途、水产养殖和水产开发;
d) 国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水力发电和水利工程保护区内以及水坝、水库附近的土地划拨、出租给组织和个人,用于经营、综合利用和开发水面土地以及其他土地用途,并按规定获得国家主管部门的许可。
3.开发利用专用水面土地和江河、溪流、运河、沟渠、溪流土地,必须不影响确定的主要用途,遵守相关行业、领域的技术规定和景观、环境保护规定,不得阻碍自然水流,不得妨碍水路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