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决议,设立新的乡级党委后,原有的区级、乡级党委即告终止。
2025年4月23日,中央组织委员会颁发了关于建立与地方行政单位相适应的党组织和安排越南祖国阵线组织机构以及省级和乡级群众组织的第31-HD/BTCTW号指示。

《指南》关于党的组织建设的基本内容如下:
1.关于省级行政单位合并后各省、直辖市(新设)党委的设立: (一)被确定为合并后省级行政单位政治中心和行政中心的省、市党委,应当主持并密切配合省、市党委的工作。(中央执行委员会已批准合并政策)在改组前省级党委合并整合基础上,制定组建省、直辖市党委的方案,于2025年6月15日前完成并报中央组织委员会。根据批准的方案和主管部门关于党委组建和党委任命的决定,确定党委常务委员会、书记、副书记、检查委员会、检查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省委常务委员会按照职权,在现有编制基础上,分配安排党委领导、管理人员和党委咨询、协助、公共服务单位专门机构的干部、公务员和公务员;按规定完善党委和直属党委;于2025年9月15日前完成。中央组织委员会对省、直辖市党委的方案进行评估;建议并提请政治局、书记处决定2020年至2025年各省、直辖市党委的组建,任命2020年至2025年任期的省、直辖市党委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书记、副书记、检查委员会、省、直辖市党委检查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与省级行政单位合并同步完成(不迟于2025年9月15日)。
未合并省级行政单位的省和直辖市,由省、直辖市党委按照中央规定的职责、任务和权限领导和指导工作。
国会关于修改补充2013年宪法若干条款和合并、整合省级行政单位的决议、国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公社级行政单位的决议生效后,省委决定,撤销原有的区级、公社级党委;设立合并后新的公社级党委,作为基层党组织的直接上级党委。[1]。
在履行组织安排和组织机构任务过程中,省、市党委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章、中央委员会决议、政治局、书记处的结论和指示。[2]。
2. 合并、调整乡级行政单位后,乡、坊、特区(新设乡级)党委的成立:(1)省、直辖市党委常务委员会目前正在指导制定结束旧区级、公社级党委活动的项目;建立新的公社级党委(注:旧党委活动结束时间要与新的公社级党委成立和运行时间同步;项目内容要紧扣党章、中央的观点、方针、方向,明确职能、任务、组织架构、辅助咨询机构、党组织、附属公共服务单位(如有)……,项目制定实施过程要确保与公社级行政单位合并安排同步的原则、规定和完成时间,(2)省、市党委在项目批准后,要与公社级行政单位合并安排同步部署完成下列内容(从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8月15日):落实省、市党委的决定:建立公社级党委,任命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书记、副书记、检查委员会2025年至2030年任期为公社级党委检查委员会巡视员、主席、副主席。 根据批准的项目和主管部门的决定,省党委常务委员会和乡级党委按照职能、任务和权限,领导、指导和落实乡级党委咨询支持机构和公职单位的设置工作:(一)乡、坊党委设立3个专门咨询支持机构,包括:办公室、党建委员会、党委检查委员会。(二)目前县级政治中心所在地的乡、坊党委增设政治中心,作为党委公职单位。(三)特区党委是基层党组织的直接上级党委,设立最多4个咨询支持机构,包括:办公室、组织委员会、宣传民运委员会、检查委员会、政治中心,作为党委公职单位。
省、直辖市党委要领导、指导、安排、派遣基层党委领导、管理人员、公务员、公务员和工作人员,基本将现有的区、基层党委领导、管理人员、公务员、公务员和工作人员安排到基层,必要时从省级部门、机关、分支机构调派一批领导、管理人员到基层。基层党委要根据省、直辖市党委的指示和基层党委及其基层党委的职能、任务和组织结构,按规定接收、派遣、安排基层党委领导、管理人员、公务员、公务员和工作人员,时间与基层行政单位的整顿、整理同步,于2025年7月1日前完成。
(3)公社党委专门机构、咨询、协助和公共服务单位领导班子、公务员及公务员的编制(新增):定向编制约15-17个编制层级,在设有政治中心的地方,编制不超过20个编制层级。近期可安排更多编制层级(包括现有的区、公社党委干部及部分省级干部和公务员);任职期满,最长不超过5年后,须按照主管机关规定执行。
对于保持不变且未合并的乡级行政单位:领导机关应执行政治局第45-CT/TW号指示;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安排咨询机构的工作人员,确保同级政治体系的总体平衡。
(4)对于公社级党委领导岗位,要考虑和安排具有足够素质和能力的干部,以满足总体工作要求,同时,要按照以下顺序进行配置:(一)常务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人民议会、人民委员会副主席;现任县级党委委员……;(二)加强若干省级部门、分支机构、机构的领导和管理人员(必要时)。
(五)调整区界的乡级行政单位:除上述内容外,省委常委会还要按照书记处的指导,领导、指导乡级党委之间党组织和党员的调动、接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