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决议设立新的乡级党委后,原有的区级和乡级党委将被解散。
2025年4月23日,中央组织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在地方一级行政单位建立相应党组织和重组越南祖国阵线及省、乡级群众组织组织结构的指导意见第31-HD/BTCTW号。

该指南包含有关建立党组织的一些基本信息,具体做法如下:
1. 关于省级行政单位合并后在省级和中央直辖市设立党委(新增)的问题: (1)被认定为合并省级行政单位政治和行政中心的省级和市级党委应当主持和密切协调省级和市级党委的工作。(中央执行委员会已原则上批准此次合并)制定在改组前对省级党委进行合并整合的基础上,建立省级和中央直属市级党委的方案;2025年6月15日前完成该方案并报中央组织委员会。省级党委常委会根据批准的方案和主管机关关于设立党委、任命党委、常委、书记、副书记、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决定,按照职权范围和现有人员配置,安排党委领导管理干部、官员、公务员以及专门咨询支持机构和公共服务单位的工作人员;按照规定整合下属各级党委和中央直属市级党委;2025年9月15日前完成此项工作。中央组织委员会对省级和中央直属市级党委的方案进行审核。就2020-2025年各省市委委的设立、省委委常委、书记、副书记、省委委检查委员会、省委委检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任命向政治局、中央书记处提出建议并提交决定,并要求与省级行政单位合并同步完成(不迟于2025年9月15日)。
对于尚未合并省级行政单位的省和中央直辖市,省、市级党委将按照中央政府规定的职能、职责和权限领导和指导事务。
根据全国人大关于修改和补充2013年宪法若干条款、合并省级行政单位的决议,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乡级行政单位的决议,省委决定撤销原有的区级和乡级党委,合并后设立新的乡级党委,作为基层党组织的直属上级党委。[1]。
在重组党组织的过程中,省市级党委必须严格遵守党的宪章、中央委员会的决议、政治局和书记处的结论和指示。[2]。
2. 乡级行政单位合并重组后,在乡、坊、特区(新的乡级单位)设立党委:(1)现任中央直属省市委常委会指示制定方案,结束原区级、乡级党委的活动;建立新的乡级党委(注:原乡级党委活动终止时间必须与新乡级党委的建立和运作时间同步;项目内容要严格按照党章、中央观点、原则和指示,明确乡级党委的职能、任务、组织结构、咨询支持机构、党组织和附属公共服务单位(如有)……;项目实施过程要保证原则、规定和完成时间与乡级行政单位合并重组同步;(2)项目批准后,省级党委、市级党委应当配合乡级行政单位合并重组,于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8月15日期间实施和完成以下内容:落实省级党委、市级党委的决定:建立乡级党委,任命……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书记、副书记、检查委员会、主席。他是2025-2030年任期的乡级党委检查委员会副主任。 根据批准的方案和主管部门的决定,省委常委和乡委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和权限,领导、指导和实施乡委咨询支持机构和公共服务单位的设立,具体如下:(一)乡/街道委设立3个专门的咨询支持机构,包括:办公室、党建委员会和党委检查委员会。(二)设有区级政治中心的乡/街道委增设一个政治中心作为党委公共服务单位。(三)特区委作为基层党组织的直接上级委,最多设立4个咨询支持机构,包括:办公室、组织委员会、宣传群众动员委员会、检查委员会和政治中心作为党委公共服务单位。
省、市委应当牵头、指导、安排乡级领导管理干部、公务员和咨询支援机构工作人员的调配,主要方式是先将现有区、乡级干部、公务员调配到乡级,必要时再从省级部门、机构调配部分领导管理干部加强乡级力量。乡级委应当根据省、市委的指导,结合乡级委及其咨询支援机构的职能、任务和组织结构,按照规定接收、调配、安排乡级干部、公务员和工作人员,并与乡级行政单位的合并调整相结合,在2025年7月1日前完成这项工作。
(3)乡级党委领导干部、公务员和公共服务部门专业机构工作人员配备(新增):初步设立15~17个岗位,在政治中心地区不超过20个岗位。短期内可增设较多岗位(包括区、乡党委干部和部分省级干部、公务员);岗位配备完毕后,最长不超过5年,须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对于保持不变且未合并的乡级行政单位:领导机构应当执行政治局第45-CT/TW号指示;咨询和支持机构的人员配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适当配置,以确保同一级别政治体制内的整体平衡。
(4)对于乡级党委领导职务,要考虑并委派具备足够素质和能力以满足一般工作要求的干部,同时按以下顺序进行:(一)常委同志;常委同志;人民议会副主席、人民委员会副主席;现任区级党委委员……;(二)加强省级领导和管理干部(如有必要)。
(5)对于边界调整的乡级行政单位:除上述内容外,省委常委会应当按照书记处的指导,领导和指挥乡级党委之间党组织和党员的移交和接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