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预算法修正案:进一步放权、下放权力,提高地方预算的主动性
5月26日,国会审议了《国家预算法(修正案)》草案,旨在克服现行法律实施八年多以来存在的局限性。该草案重点关注地方分权、授权改革和扩大地方预算自主权等方面的创新。

2015年国家预算法经过8年多的实施,为国家预算的有效、透明管理和使用做出了重要贡献,为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在新的形势下,随着经济社会和国际形势的变化,这部法律也暴露出一些局限性和不足,需要根据实际,适应发展和两位数增长的要求进行修改和补充。
草案共7章76条,与现行法相比,修改完善13条,新增14条。

具体而言,法律草案提出了5项简政放权的内容,包括:规定国会和地方各级人民议会有权决定国家预算支出预算,具体内容是发展投资支出和经常性支出,但不具体决定教育培训、职业培训、科学技术创新和数字化转型等领域的支出;规定有权决定各部委、中央机关、机构、单位和地方的预算分配,具体内容是发展投资支出和经常性支出。

规定政府有权调整若干部委、中央机构和若干地方的财政收支预算(目前由国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在国家预算赤字范围内调整国会决定的赤字和地方政府债务水平(目前由国会决定)。

根据需要,补充规定各部长、部级机关、政府机关和其他中央机关的负责人以及预算单位负责人在编制、分配、管理和结算国家预算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补充规定省人民议会的任务和权限,允许颁布《费用收费法》规定清单之外的若干费用和收费;决定若干社会保障支出任务的预算支出制度、地方制度和政策;决定委托乡人民议会颁布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政策和制度。
补充关于人民委员会调整地方预算(目前由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负责)的规定;赋予其在接到主管部门要求时向主管部门解释的责任。对省级人民委员会,补充其根据人民议会的授权,具体决定若干制度、标准和预算支出指标的权限。

在5月26日上午的讨论会上,大多数国会代表同意颁布《国家预算法(修正案)》,旨在将党和国家关于国家预算的政策和方向制度化,创新收入来源和支出任务分级机制,确保中央预算的主导作用,提高地方预算的主动性。
同时,明确中央与地方的职责权限,按照“谁执行最有效、谁执行最迅速,就派谁执行;地方决定、地方做、地方负责”的方针,把各级权责对接起来。
同时,与会代表还就多项内容提出了意见。国会常务委员会将在讨论的基础上,责成起草机关、审议机关和相关机构研究吸收意见,完善法律草案,提交国会审议决定。
工作日期间,国会听取了《刑事司法协助法》草案、《民事司法协助法》草案的审议情况汇报,并在会场讨论了《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未成年人司法法》、《破产法》、《法庭调解与对话法》等若干条款的修改和补充法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