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预算法修正案:加强权力下放、下放和地方预算自主权
5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了《国家预算法(修订版)》草案,旨在克服现行法律实施8年多以来存在的局限性。该草案重点关注权力下放、权力下放和提高地方预算自主权等方面的创新。

经过8年多的实施,《2015年国家预算法》对国家预算的有效、透明管理和使用作出了重要贡献,对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在新的背景下,随着经济、社会和国际形势的变化,该法律暴露出一些局限性和不足之处,需要进行修订和补充,以适应现实,满足两位数发展和增长的要求。
该法律草案共有7章,76条,其中13条是对现行法律的修改和补充,14条是新增的。

具体而言,该法律草案提出了权力下放和分权的5个内容,其中包括: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地方人民委员会有权决定国家预算支出估算,具体按发展投资支出和经常性支出进行划分,但不详细决定教育培训、职业培训、科学、技术、创新和数字化转型等领域;决定各部委、中央机关、机关、单位和地方的预算分配,具体按发展投资支出和经常性支出进行划分。

关于政府有权调整若干部委、中央机关和若干地方的收支估算(目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调整全国人大在国家预算赤字范围内决定的赤字和地方政府债务水平(目前由全国人大负责)。

补充规定部长、部级机关负责人、政府机关和其他中央机关负责人以及预算编制单位负责人关于国家预算编制、分配、管理和结算的问责制方面的职责和权力。
补充规定省人民议会的任务和权力,允许其征收《收费法》规定清单之外的若干费用;决定若干社会保障支出任务、地方制度和政策的预算支出制度;决定授权乡人民议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政策和制度。
补充关于人民委员会调整地方预算估算的规定(目前由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负责在被要求时向主管部门作出解释。对于省级人民委员会,补充其对人民议会制定的若干制度、标准和预算支出规范作出具体决定的权力。

5月26日上午的讨论会上,多数全国人大代表同意颁布《国家预算法(修订版)》,以制度化党和国家在国家预算方面的政策和方针,革新收入来源和支出任务下放机制,确保中央预算的主导地位,并增强地方预算的主动性。
与此同时,中央和地方各级之间的责任和权力进行了划分,各级政府的权利和责任按照“执行最有效、最迅速的级别将由该级别负责”的原则进行分配;地方做决定,地方执行,地方负责……
与此同时,与会代表还就若干内容提出了意见。根据讨论结果,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指示起草机构、审查机构和相关机构研究吸收各方意见,完善法律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决定。
在工作日,国民议会听取了关于刑事事项司法互助法草案、民事事项司法互助法草案的审查报告,并在议会大厅讨论了关于修改和补充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少年司法法、破产法和法院调解与对话法若干条款的法律草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