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代表段义安:跨国数字平台需要有效的管理机制

清维-周阮 DNUM_ACZBBZCACC 12:44

(Baonghean.vn)-11月2日上午,根据第十五届国会第四次会议议程,乂安省国会代表团与富安省和西宁省国会代表团在第16组讨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和《电子交易法》(修正案)草案。

第16组讨论会概况,出席者包括来自义安省、富安省和西宁省的国会议员。图片:光荣

保护消费者网上购物

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乂安省委委员、国会代表团副团长泰氏安忠代表表示担忧,因为草案将“消费者”一词解释为个人,而根据现行法律,消费者不仅是个人,而且是组织。

越南国会代表乂安省代表团出席第16小组讨论会。图片来源:Quang Phuc

通过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有的国家将消费者仅仅定义为个人,有的国家则将消费者既定义为个人,又定义为组织。有法律专家认为,现行法律将消费者纳入组织范围,是一种进步。

“在这种关系中,消费者作为组织也处于弱势地位,需要得到保护;因此,有必要评估将消费者作为组织排除在法律草案之外的影响,”安忠女士评论道。

乂安省党部委员、国会代表团副团长泰氏安忠代表在讨论会上发言。图片:光荣

乂安省代表团代表、省妇女联合会常务副主席黄氏秋贤赞同修改该法时删除“权利”字样、将其命名为《消费者保护法》的观点,因为该法草案不仅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还规定了消费者的责任。

黄秋贤女士建议,修订后的法律应更加严格、具体,并确保切实可行,以防止滥用电话骚扰消费者推销产品。这种做法如今非常盛行,尤其是在房地产领域。“这让消费者非常恼火,”秋贤女士说。

另一方面,乂安代表团代表也建议,应制定更严格的法规来保护消费者在网购中的权利,包括规定如果商品与卖家宣传或介绍不符,消费者有权承担赔偿责任或退货。

乂安省代表团专职代表陈日明先生在讨论会上发言。图片:光荣

针对该草案,乂安省代表团专职代表陈一明先生建议补充规定,消费者也必须对自己的信息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消费者提供虚假信息造成损害,必须赔偿个人和商业组织。

国会外事委员会常务委员范富平建议,法律草案应考虑分别规范商品政策和服务政策;应明确哪些内容可以进行总体规范,哪些内容需要单独规范,以确保消费者获得严格的法律依据。

与此同时,义安代表团代表还表示,制定和完善监管机制、鼓励和支持企业推进可持续生产和消费的规定是预见并顺应世界总体趋势的新政策之一。

越南国会外事委员会常委、义安省代表团代表范富平先生在讨论会上发言。图片:光福

不过,据他介绍,在研究该法草案的影响评估报告时,并没有对企业遵守法规以确保环境标准所带来的财务影响进行评估。

另一方面,整部法律草案没有任何条款将这项政策制度化,也没有具体要求生产者和消费者在参与确保可持续生产和消费方面承担责任。“我个人认为,我们需要在法律草案中明确这项政策,”范富平先生说。

管理跨国数字平台

国会财政预算委员会副主席阮文志代表表示,对《电子交易法》进行调整是恰当的,因为现行法律于2005年颁布,经过17年的发展,所有信息技术基础设施都发生了很大变化。

不过,阮文志代表对草案中有关在电子平台上实施数字签名和其他数字认证的规定表示担忧,因为这些领域相对敏感和复杂,尽管科学技术已经取得了较大进步。

越南国会财政预算委员会副主席、乂安省代表团代表阮文芝女士在讨论会上发言。图片:光荣

基于对相关方面,特别是适用可行性的分析,根据与会代表的意见,没有必要急于将这些问题纳入本次《电子交易法》修正案的内容中,但可以根据未来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

关于信息系统所有者的责任,阮文志代表强调,有必要在法律中纳入相关规定。然而,段义安代表基于法律草案建议,有必要更明确地规定国家管理机构与数字平台提供商之间的协调机制,明确处理信息违法或违规案件的流程和方法。

此外,关于《电子交易法草案(修正案)》中涉及管理包括Facebook、Google、TikTok等最大平台在内的信息系统责任的内容,国会文化教育委员会副主席代表邓春芳表示,该法律草案尚未实施控制机制。

越南国会文化教育委员会副主席、乂安省代表团代表邓春芳先生在讨论会上发言。图片:光荣

具体而言,他表示,新法草案规定了一些额外的措施,例如公开宣布用于提出展示广告内容建议的一般原则和参数或标准,或安排和通知独立的专业人员监督信息系统所有者履行职责的情况,即仅发布通知和安排专业人员进行控制。

“因此,这个跨国数字平台的责任尚未明确,也没有有效的管理机制。” 义安代表团代表评估道,并补充道,我们既没有技术措施,也没有法律渠道,但法律草案本应明确如何运用技术措施管理跨国数字平台的原则。这导致了跨国数字平台与越南数字平台之间缺乏有效衔接和不平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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